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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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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盟机构(包括其前身)的有关文件
第三节欧盟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国内立法
欧盟机构(包括其前身)的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文件的形式主要有欧盟条约、宣言、条例、指令、决定、建议、意见等。这些文件可以归纳为主要的或基本的渊源及次要的或派生的渊源两大类。主要的渊源主要是1991年12月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洲议会号召的《保护动物的宣言》。该宣言指出,欧洲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在起草和实施农业、运输、国际市场及其研究的一般政策的立法时,应充分地尊重动物所需求的福利”。该宣言作为《欧盟条约》最后文本的附件,于1992年2月7日被所有欧洲共同体国家的首脑签署,属于欧盟基本法律的范畴。次要的渊源主要有:1989年7月24日的《关于介绍共同体的方法从根除和预防的角度建立控制狂犬病的领航计划的理事会决定》(89/445/EEC),1989年12月11日的《关于动物在共同体内部贸易过程中的兽医检查理事会指令》(89/662/EEC),1991年11月19日《关于在运输途中保护动物的理事会指令》(91/628/EEC),1993年12月22日的《关于在屠宰或宰杀时保护动物的理事会指令》(92/119/EC),1997年6月25日的《关于分段运输的共同体标准和修订91/628/EEC指令附件所指的定期计划的理事会指令》(97/1255/EC),1998年7月20日的《关于保护用于放牧目的的动物的理事会指令》(98/58/EC)等,2003年5月26日的《关于宠物动物非商业性转移的健康要求以及修订92/65/EEC理事会指令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条例》(2003/998/EC)[12],2004年2月18日的《关于为从第三国非商业性转移到共同体的犬、猫、雪貂建立示范健康证明的委员会决定》(2004/203/EC)[13]。
2.地方层次的立法
第二节欧盟宠物动物福利法的一般规定
一、基本概念
第六节中国与欧盟宠物动物福利法之比较
(二)欧洲的有关区域性公约和其他法律文件
此外,欧洲法院和欧盟成员国国内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也会对宠物动物福利的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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