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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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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严管态势在进入2018年后显得愈加猛烈。仅从截至2018年2月12日已经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来看,银监会及各银监局(不包括分局)在2018年1月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约为144件,排除“双罚”(即对同一起案件,既处罚银行机构,又处罚相关人员,处罚决定分别作出)等因素后,实际涉及案件约81起,相较于2017年同期的45件处罚决定、21起案件,分别提高了约220%和286%,处罚总额近6.8亿元,远超2017年同期的1千余万元。需指出的是,我们目前统计的2018年1月的处罚数据应尚不完整,根据我们的经验,不排除银监会在此后还将公布更多2018年1月作出的处罚决定。
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拟被处罚的银行可申请进行听证,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于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其具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达到该“重大”标准的,依然可申请听证,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听证的程序与一般诉讼庭审程序较为类似,主要包括双方发表意见、举证质证、辩论并陈述最后意见等,这些内容均被完整地记录在听证报告中。如果听证工作组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交监督检查部门核实。
对于立案及调查取证工作,主要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相关机构有权管辖。自立案之日起,一般需要于90日内完成调查,该期限无法完成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加以延长,如果仍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违规事实的,则应作销案处理。调查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须制作调查报告,报告中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对于拟被处罚银行提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合理的,均可通过相应程序,对行政处罚的事实、定性依据、处罚种类及量罚幅度等进行调整。
从拟被处罚的银行的角度,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将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监管机构。对于该陈述和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查,对银行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应交监督检查部门或自行调查核实。
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时期,银行业将进一步向着“回归本源”的方向发展,通过监管机构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实施,促使银行专注主业、做精专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当然,向这些目标迈进的道路恐怕并不平坦,在较长一段时期内,银行业监管都将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
关于未来的经营活动该如何进行规范,从目前监管精神来看,监管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上,,将会把更多精力放在处置重大案件、高风险事件上,并特别遏制新增风险。因此,从银行的角度,建议尽快划断旧有风险并加以改正,加强行内合规管理,确保不出现新增风险。当然,也应避免在整改和规范规程中的矫枉过正,国家依然鼓励探索和发展良性的金融创新,这里的创新,并非扰乱市场秩序的形形色色的恶性套利设计,而是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创新业务。
通过观察2017年全年以及2018年1月处罚金额较高的几起案件,会发现被处罚的银行普遍被认定了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比如2017年银监会罚没合计过亿元的两起案件,分别被认定了17件和12件违法违规事项,2018年第一起处罚金额过亿元的案件,被认定了9件违法违规事项,在这些违法事项中,违反审慎经营要求而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况较多,且违规类型多样,涉及授信、同业、票据等等。与此同时,监管机构还会进一步发掘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内控失灵、公司治理不健全等,颇有“连根拔起”的意味,更不必说相关责任人员也会被给予相应处罚,可见监管层对于“打赢银行业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的决心。
行政处罚的应对与经营活动的规范
监管态势趋紧
通过对处罚案由类型的统计,可以发现,违规开展存贷业务、票据业务依然是处罚的重点领域,在此基础上,对违规开展理财业务、同业业务、表外业务的处罚呈现上升之势,同时,内控管理不到位、不当销售、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等问题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总体来看,伴随着处罚数量的增加,监管机构的处罚范围也日渐广泛。
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最近一个时期的处罚情况,以及银监会发布的若干政策性文件,探究银行业监管的趋势和思路,并结合实践经验,在对银行监管处罚程序进行简要解析的基础上,对处罚程序的应对以及未来经营活动的规范提出参考建议。
处罚背后体现的监管思路
2018新年肇始,银监会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与2017年《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以及“三三四十”等专项治理活动形成了有机衔接,吹响了下一阶段银行业严管的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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