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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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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暂未宣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据多位家长的介绍,7月份的一天园方召集了多名家长进行洽谈,讲述目前幼儿园遇到的问题。“幼儿园遭到了教育局的严查,搬迁,而且资质出现了问题。”一名家长介绍,事后,幼儿园也发出了致歉信,并提供了相应的转校等方案。
李女士介绍,正是在这次风波之中,家长们得知了一项重要消息:幼儿园并没有办学资质。“家长也从教育局查了,他们确实无证办学,这相当于孩子上了一年半的幼儿园,是个违规学校。”
但从未隐瞒该事实
从没有隐瞒未取得资质的事实,营业执照也已经清楚地显示了教育经营范围。另外,在协议的签订上,被告的签订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幼儿园”。因此,原告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好玩的怀旧传奇,应已明确知道被告无资质的事实
工商信息显示,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四川某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同为杨某。两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均包含教育咨询,不过并不含教育、早教及教育培训。
近日,多名家长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这家“某菲克IDS国际幼儿园(南城校区)”所属的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及曾一同以该幼儿园名义招生的另一公司四川某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无证违规办学
两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陈诉,李女士与傅女士两人于2018年3月分别与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四川某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入学协议,让孩子就读“某菲克IDS国际幼儿园(南城校区)”,并一次性缴纳了两年共计113600元学费。但过程中,上述公司无证办学,隐瞒重大事实,2年已就读1.5年,对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
对于无证办学的欺诈问题,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从没有隐瞒未取得资质的事实,营业执照也已经清楚地显示了教育经营范围。另外,在协议的签订上,被告的签订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幼儿园”,“如果是幼儿园,签章就应该是某某幼儿园,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原告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已明确知道被告无资质的事实。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幼儿园应当取得许可后再招生办学,办学即便是筹设,也需要有主管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准书,而被告不能提供,且根据规定,在筹设过程中也不能招生。“无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能办学,许可是前置条件。而被告无证违规办学,招生过程中以幼儿园名义招生。”这即是一种误导行为。而被告则称,在招生办学过程中,从没否认没有资质,并不能说明在原告入学时被告对其有欺诈行为。
对于原告上述意见,被告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四川某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也在法庭予以了回应。被告代理律师称,本案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并不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消费纠纷,原被告的关系不存在物质载体,没有明确需要达到的服务内容和承诺,并不应该以消费者纠纷来审理,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幼儿园无办学资质 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年均56800元学费,入园一年半后,多名家长才发现孩子就读的幼儿园原来并没有取得办学资质。
转折发生在2019年7月,在孩子入学一年半以后,幼儿园遭到了举报投诉。
鉴于此,原告提出了几个方面的诉讼请求:上述两公司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共同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被告欺诈而建立的入学合同关系应当撤销,退还所交学费113600元;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退还服务费用,并可要求服务者承担服务价格的三倍赔偿,故要求被告承担340800元的三倍赔偿;除此,被告还需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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